2006年10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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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:开发商卖房有“欺诈” 开发商:现房销售交易合法
本报记者

  近日,绍兴天镜南苑的部分购房户提起了仲裁申请。申请人称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5年5月22日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: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其开发的天镜南苑西区住宅房。签约后,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,交付的房屋完全违背了合同的约定:即该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“住宅”应具有的配套设施,不符合“住宅”标准。申请人要求裁决撤销合同,退房还款并赔偿损失。
  据了解,天镜南苑一期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绍兴市规划局的规划定点报批手续,同年9月1日市规划局核发了建筑许可证;2004年12月16日,由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建设、质监等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建筑工程进行了验收。2005年7月6日,市规划局规划验收通过。同年9月20日,完成了市建管局的竣工备案。目前,天镜南苑一期已办理了房产大证。
  业主提起仲裁的房屋沿凤凰路北侧,总共为64间,楼层的格局底层为汽车库,一层、二层为跃层式建筑,二层以上为普通住宅,这种格局的房屋在绍兴很普遍。当时按办公房设计,由于规划方面的原因,沿凤凰路不设办公房,因此,一层、二层改为生活用房,但在权证登记时无生活用房科目,故按住宅销售。
  据开发商浙江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绍,2005年5月开始销售时房屋已经是现房,客户对房屋结构进行了实地察看,业主在购房前完全了解房屋结构,购房合同中也已经明确。由于当时定价较低,这批房子成为抢手货,开盘当天全部售罄。交房后,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道口开门,与上面住户发生冲突,后被市行政执法局予以制止。于是个别业主投诉政府有关部门。有关部门认为,楼梯没有公摊给这些住户,如果开门的话,侵占了上面住户的公摊面积。
 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认为,天镜南苑房产大证的发放完全符合程序和国家规定。
  一位从事房产法律研究的资深法律界人士认为,购房者的仲裁请求是撤销合同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以这起纠纷的情况来看,尽管开发商所交付房屋与同常人们心目中的住宅结构有所不同,但据国家有关规定,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,开发商把这批房子按非成套住宅销售,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,且有关行政部门已经验收并颁发房产证,证明交付的房屋合法。更重要的是,由于是现房销售,购房者对房屋结构是明知的,且在合同中有约定。因此“欺诈”之说依据不足。